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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人民日报>政策解读:股权出质 让"死钱"变"活钱"

日期:2008-9-5 编辑: 来源:元唐网络  加入收藏

  自《物权法》确立股权出质登记制度后,各地陆续开展了股权出质登记工作。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交易安全,更好地保护公司、股东、质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权益,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》日前出台。


  两类公司适用股权出质


  “质权”是为了确保债务履行而设立的一种担保物权。股权出质是指以公司股东股权为标的物而设定的质押行为。股权出质丰富了股权的权能,使投资人可以在继续行使对公司的管理权和受益权的同时,灵活运用其价值为不同交易项目担保。相对于其他担保方式,股权出质具有成本较低、手续简便、效率高等特点。


  《物权法》第226条规定:“以基金份额、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,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;以其他股权出质的,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”。该条规定确立了股权出质登记制度,并赋予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股权出质登记机关的法律地位。


  根据《物权法》的规定和全国人大法工委的解释,《办法》将调整范围确定为“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”,但“已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除外”。


  股权没问题才能申请出质


  《办法》规定,申请出质登记的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股权,对于已经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股权,在解除冻结之前,不得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;以外商投资公司的股权出质的,应当经原公司设立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办理出质登记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来源:人民日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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